上海首例:团伙销售IQOS电子烟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捕!【乌托时事聚焦】

2023-10-15 09:00 举报
HEETS(黑丝)等品牌.那么,IQOS“烟弹”是不是烟草制品呢?不吸烟或不接触电子烟的人,听到“电子烟”的名称,往往误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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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烟民的“新宠”都变成了新型卷烟,一个小小的“IQOS”矩形电子加热烟具,配上比普通香烟更短的“万宝路”烟弹,无需点燃便可以“吞云吐雾”。方便而又体验感觉良好!


然而出乎我们意料的是,这一统称为新型卷烟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在国内未经许可是禁止销售的。


2018年1月,公安机关从苟某及其同伙处查获IQOS卷烟共计2000余条。经鉴定,其中2015条为真品IQOS卷烟,烟支填充物均系烟草制品。初步估算价值共计340000余元。这也是上海市首例非法经营新型不燃烧电子烟的案件。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苟某等5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这也是上海市首例非法经营新型不燃烧电子烟的案件。


从日本带入境,通过网络售卖


2017年1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苟某伙同他人通过从日本携带入境、微信联系上家直接从日本发货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购入无“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通过淘宝网、QQ、微信等方式非法销售,从中牟利。从而在我国境内未获得销售许可的Marlboro(万宝路)、PARLIAMENT(百乐门)、HEETS(黑丝)等品牌的新型不燃烧IQOS卷烟(俗称电子烟“烟弹”)及IQOS烟具被售卖。

电子烟罪与非罪认定存在争议

据检察院介绍,在电子烟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究竟什么是IQOS电子烟?IQOS是电子烟的一种,是知名烟草品牌万宝路的生产商Philip Morris(菲利普·莫里斯)集团研制的新型不燃烧卷烟。IQOS电子烟包括烟具和“烟弹”,工作原理是通过烟具即加热棒烘烤加热“烟弹”产生烟雾,而不是直接燃烧卷烟。因此Philip Morris公司生产的电子烟烟具称为IQOS,同时生产配套适用IQOS烟具的“烟弹”主要有Marlboro(万宝路)、PARLIAMENT(百乐门)、HEETS(黑丝)等品牌。

那么,IQOS“烟弹”是不是烟草制品呢?不吸烟或不接触电子烟的人,听到“电子烟”的名称,往往误以为这是一种可替代传统香烟的电子产品或者非烟草制品


事实上,IQOS作为市场上主流的电子烟之一,其“烟弹”均是外形与传统香烟相似的烟草制品,口感也更加接近于传统香烟。而IQOS烟具才是一种需要充电的电子产品,用于烘烤加热“烟弹”。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因此,如果是真品Marlboro、PARLIAMENT、HEETS等IQOS“烟弹”,应属于烟草制品。

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IQOS卷烟共计2000余条。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其中2015条为真品IQOS卷烟,烟支填充物均系烟草制品。


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认定

检察院表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苟某等人显然没有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资格,也都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不具备在我国经营销售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五万元,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苟某非法从境外购进卷烟,其行为同时也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特征。如果能够查实其偷逃的应缴税额达到构罪起点,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由于苟某的上家负责将IQOS“烟弹”通过国际物流、快递直接发送到苟某指定的收货地址,而苟某的上家尚未抓获,证明走私环节事实的证据并不充分,故根据目前证据暂无法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经营销售的系假冒Marlboro等品牌“烟弹”,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上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目前本案中查获的IQOS卷烟经检验鉴别并未有认定系假冒品牌“烟弹”。因此,苟某等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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