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卷烟零售店能卖加热不燃烧卷烟吗?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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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加热不燃烧卷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那么,何为加热不燃烧卷烟?其是否属于烟草制品?零售客户是否可以销售?随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什么是加热不燃烧卷烟?
加热不燃烧卷烟是新型烟草制品的一种,具有“加热烟丝或烟草提取物而非燃烧烟丝”的特点,吸食时需要有加热器具和“烟弹”。它通过器具的特殊加热源对“烟弹”中的烟丝进行加热,从而挥发烟丝中的尼古丁及香味物质,产生烟气来满足吸烟者需求。
目前,最常见的不燃烧卷烟器具是由菲利浦·莫里斯烟草国际公司研制的iQOS,烟具使用的“烟弹”,主要有万宝路、百乐门等品牌。
加热不燃烧卷烟是否为烟草制品?
生产、经营加热不燃烧卷烟涉及的相关法律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因加热不燃烧卷烟是烟草制品,故而未经许可进行经营是违法行为。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5万元,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从境外购入进行售卖,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特征的,可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此外,经营假冒加热不燃烧卷烟,情节严重的,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潮州市局 李沐龙/文)
“三步走”做好
新型烟草制品相关宣传

新型烟草制品包括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近期涉及新型烟草制品案件数量的增加,使得向零售户宣传新型烟草制品的重要性开始凸显。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一方面可以在行业内外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新型烟草制品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可通过零售户QQ群、微信群定期发布新型烟草制品的种类、监管的范围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让零售户及时掌握有关新型烟草制品的相关资讯。与此同时,在市场监管、市场走访的过程中,稽查员和一线客户经理可以适时向零售户宣传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的法律规定。
集中宣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召开新型烟草制品主题宣讲会,通过视频教学、实物展示等方式让零售户对新型烟草制品有立体、客观的认识。向零售户发放新型烟草制品宣传手册,定期开展知识竞赛,提高零售户对新型烟草制品认知的深度和广度。
宣传教育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在面向零售户宣传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知识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销售新型烟草制品行为,同时将相关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公示,帮助广大零售户强化守法意识。
(安徽歙县县局 嵇宁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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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烟草报
本期监制:张娜
责任编辑: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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