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原创 | 风险提示:代购IQOS真的没事吗?
如今,新型卷烟已逐步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巴掌大小的“IQOS”矩形电子加热器具,加上比普通香烟更短的“万宝路”、“百乐门”牌等烟弹,通过电子加热,不需打火机便照样可以“吞云吐雾”。于是很多代购纷纷加入了代购IQOS的行列。然而,却不知这一类统称为电子烟的新型卷烟在国内是未经许可禁止销售的,为此已经有许多代购锒铛入狱。
案例一
2017年年初,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通过从日本携带入境、微信联系上家直接从日本发货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购入无“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等字样,在我国境内未获销售许可的万宝路、百乐门、HEETS等品牌的新型IQOS电子烟弹及IQOS烟具,通过淘宝、飞牛等方式非法销售,从中牟取暴利。瓯海警方联合温州市烟草专卖局成功侦破这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件,在山东济南、上海、陕西西安、福建晋江等地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查获IQOS卷烟2000多条,涉案价值高达2000万元。
案例二
2017年1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苟某伙同他人通过从日本携带入境、微信联系上家直接从日本发货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购入无“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在我国境内未获得销售许可的Marlboro(万宝路)、PARLIAMENT(百乐门)、HEETS(黑丝)等品牌的新型不燃烧IQOS卷烟(俗称电子烟“烟弹”)及IQOS烟具,通过淘宝网、QQ、微信等方式非法销售,从中牟利。2018年1月,公安机关从苟某及其同伙处查获IQOS卷烟共计2000余条。经鉴定,其中2015条为真品IQOS卷烟,烟支填充物均系烟草制品。初步估算价值共计340000余元。
电子烟罪与非罪认定存在争议
在电子烟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什么是IQOS电子烟?
IQOS是电子烟的一种,是知名烟草品牌万宝路的生产商Philip Morris(菲利普•莫里斯)集团研制的新型不燃烧卷烟。IQOS电子烟包括烟具和“烟弹”,工作原理是通过烟具即加热棒烘烤加热“烟弹”产生烟雾,而不是直接燃烧卷烟。Philip Morris公司生产的电子烟烟具称为IQOS,同时生产配套适用IQOS烟具的“烟弹”主要有Marlboro(万宝路)、PARLIAMENT(百乐门)、HEETS(黑丝)等品牌。
2、IQOS“烟弹”是烟草制品吗?
目前我国境内还没有企业生产电子烟,且由于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目前电子烟也未进入我国烟草专卖范围,市场上的电子烟均为非正规渠道流入境内,通过网络、微商等非正规渠道销售。不吸烟或不接触电子烟的人,听到“电子烟”的名称,往往误以为这是一种可替代传统香烟的电子产品或者非烟草制品。事实上,IQOS作为市场上主流的电子烟之一,其“烟弹”均是外形与传统香烟相似的烟草制品,口感也更加接近于传统香烟。而IQOS烟具才是一种需要充电的电子产品,用于烘烤加热“烟弹”。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因此,如果是真品Marlboro、PARLIAMENT、HEETS等IQOS“烟弹”,应属于烟草制品。
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故卷烟的经营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显然没有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资格,也都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不具备在我国经营销售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五万元,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经营销售的IQOS卷烟均为从国外走私入境,经鉴定均为无“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真品卷烟。其非法从境外购进卷烟在国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数十万元,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除了非法经营罪还有其他刑事风险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代购非法从境外购进卷烟,如果能够查实其偷逃的应缴税额达到构罪起点,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经营销售的系假冒Marlboro等品牌“烟弹”,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上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代购有风险,入行需谨慎。刑事风险往往比民事风险更容易让人忽略,当人生自由被限制时在追悔莫及就为时晚矣。
王曦律师,河北农业大学本科,国家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从事多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后勤工作。现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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